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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广师大〔2021〕3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用在教师岗的人员,聘用在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解除合同的同时,报送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处理。涉及境外人员的,按照其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师出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对于涉及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一)其他有损高校教师职业声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调查、认定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举报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有关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也须予以受理。

第七条 办公室在收到涉及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决定不受理的,若举报人有新的证据,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复议。办公室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上报委员会审议,证据确定属实、复议通过的,应予以受理。

第八条 针对需要进行调查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确定交由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调查部门(单位)负责提交初步调查材料。

第九条 委员会接到相关部门(单位)的初步调查材料,成立专门调查组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二级单位和办公室成员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聘请或委托校外相关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判断。

第十条 调查处理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办公室直接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关系、亲属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有潜在利益相关或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列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办理依据、调查结论等。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委员会。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审议,并依据本办法对被调查人是否有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处理建议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处理建议由参会正式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举报人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对举报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聘。需要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和(二)款规定外,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才引进和招聘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各单位不得招聘和引进;兼职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条 对在调查中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对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清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协助调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表现突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以下简称处理包含处分之意)决定书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送达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执行处理决定负责后续事宜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处理期满后,办公室根据二级单位出具的书面建议,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解除处理或予以延期处理解除决定应当包括原处理的种类、解除或延期的依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以及解除或延期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处理解除决定书由办公室送达受处理教师、所在单位、人事处及相关单位。

人事处负责将处理决定、处理解除决定存入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人事档案,并依据规定及时调整工资、聘用岗位等级及执行相关的考核、评审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处理解除后,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教学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申请复核。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的视为放弃复核。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委员会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应出具复核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复核决定书由办公室送达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和监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律再监督职能,各二级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师德教育与监督,切实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和复核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或调整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广师大〔2021〕12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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