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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

(粤人社发〔201321号,2013221发文)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安全高效,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试题命制

(一)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试科目。笔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

(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知识能力、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相关知识能力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三)各地组织人社部门要积极探索分类设考、分类命题,对性质相同、相近的岗位的笔试,可统一组织、统一命题。

(四)命题应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封闭进行,应对命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确保命题安全保密。

(五)试卷在考试前为绝密件,须严格管理。命制完毕后应按规定印刷并密封统一保管。试卷领取、运送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有更换密封签迹象,应立即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考务管理

(六)为确保竞争择优、公平公正,一般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开考比例。

(七)考试组织单位应对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及时发放准考证。准考证由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提前到考试组织单位领取,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须与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八)考试组织单位应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试室,原则上30个考生以内一个试室,每个试室应安排2名以上监考人员。同一试室原则上不安排使用不同类型试题的考生。确有需要的,必须分别安排监考人员,各负其责,严防发错试题。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答卷(含缺考考生答卷)当面交给考务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考务工作人员和主考应验收签字,并按要求当场密封装订。

三、考试纪律

(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考场安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2.不准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入试室,已带的须关闭后与其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3.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

4.应在试卷、答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报考单位、岗位、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考试开始后才能答题。

5.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和答题纸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6.开始考试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待监考人员查验清点试卷、答卷后方可离开试室,离开后不得再进入试室。

7.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

(十一)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统计本试室实考人数,对缺考考生作相应的记录。

(十二)考生应按考试要求作答。未按考试要求作答,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自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试卷按零分处理:

1.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2.答卷内笔迹明显不一致的(认定笔迹不一致,应送公安部门确认)。

3.答卷雷同、抄袭的。

(十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答卷的。

4.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场,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带至座位上的。

5.不在准考证上规定的试室和座位参加考试,又拒不改正的。

6.在试室内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行为的。

(十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非法获取、知悉考试试题的。

(十五)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工作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四、试卷评阅

(十六)阅卷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阅卷工作由考试命题机构或考试组织单位负责。

2.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担任阅卷工作负责人,对阅卷项目承担直接责任。阅卷人员要服从负责人的分工。

3.阅卷前由阅卷负责人组织阅卷人员核对答案,并组织学习阅卷要求和评分标准,然后根据考试规模抽取一定数量的答卷进行试评,确定评分操作准则再组织阅卷。阅卷人员在评阅过程中发现难于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4.试卷评阅完后,阅卷人员应签名确认。成绩由专人进行录入、统计,并安排专人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对评定分数或总分记录进行修改时,复核人应报告阅卷负责人,并由阅卷负责人签名后更正。

5.阅卷工作完成后,试卷应完整统一地交还考试组织单位。

(十七)阅卷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应封闭进行。阅卷负责人应当众拆封试卷袋,核对考场记录,特别要核对实考人数和试卷数是否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2.在阅卷工作结束前,不得拆开试卷密封线。

3.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4.对客观题应尽量实行机读阅卷。

5.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每人只判其中一部分考题。

6.应实行双评制度。评分误差标准为单项题目分值的1/5。阅卷人分值差在评分误差标准以内的,最终分值为阅卷人的平均分。阅卷人的分值差超出评分误差标准的,应由第三人重新评卷;分值差仍超出评分误差标准的,应由阅卷负责人确定最终分值。

7.应严格、公正,无误判、漏判。大题、小题均要标示得分,并由阅卷人签名。

8.阅卷人员应爱护试卷,不得撕烂、污损或丢失试卷,不得私自拆开试卷,严禁将试卷带离规定阅卷点评阅。

(十八)考生试卷与成绩统一由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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