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请假单(人事处网页下载)一式二份,说明请假理由。
2.非教学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考勤的领导审批;4至7天,由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7天的,由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教学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系(室)主任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考勤的领导审批; 4至7天的,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7天的,由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4.辅导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考勤的领导审批;4至7天的,分别由学生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审批;超过7天的,还须由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⒌中层正职请假(含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属行政系统的由校长审批,属党群系统的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中层副职请假(含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审批;4至7天的,经所在单位中层正职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属行政系统的由校长审批,属党群系统的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⒍请病假者需附医院证明和病历;请休产假、陪护假者需由人事处计生办核定休假期限;请婚假者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⒎特殊原因需续假,须在原假届满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准续假。
⒏假期期满应及时上岗,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劳资科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