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3〕21号,2013年2月21日发文)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规范安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试题命制
(一)面试命题应坚持与岗位要求一致、与专业需要匹配的原则。试题命制应科学规范,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岗位要求。评分要点和标准应规范明确。
(二)面试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实际操作测试、工作情景模拟或其他测评方法进行面试。面试测评方法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测评要素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及综合分析、应变、组织协调等能力。面试组织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测评要素,必要时也可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四)试题可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命制,也可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制。命题应封闭进行,试题必须密封,启用前应当场确认封条完整。
二、面试考务
(五)面试人选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招聘方案、公告确定。通过笔试确定面试人选的,在招聘方案、公告中应明确笔试合格分数线,原则上笔试单科合格线不得低于该科总分的60%。除公开招聘方案、公告另有规定外,面试人数如达不到方案设定的比例的,可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
(六)面试相关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考生,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法、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如进行技能测试,须明确告知考生测试项目及相关要求。应给考生参加面试预留充足的路途时间。
(七)组织面试时,原则上应确保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评委、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面试。
(八)面试考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面试考场应光线充足,无噪音干扰,室内布置整洁、简单,以免分散考生的注意力;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考生提供基本后勤保障服务。
2.面试时分别设立面试试室、候考室、计分室和候分室,实行封闭式管理。
3.面试试室应具备音视频监控条件,面试过程要全程录像或录音。
4.试室内应设考生席、主评委席、评委席、监督员席、计时员席。
5.试室、候考室、候分室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九)面试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由面试组织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面试影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三、评委工作要求
(十)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岗位、行业统一组织面试。
(十一)面试由评委小组具体实施。评委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也可委托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分行业分类别的评委库。
(十二)每个面试试室设主评委1名,主持面试工作。面试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应多于7人。对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评委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3。
(十三)评委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工作能力强。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
6.了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和相关政策。
7.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8.具备面试组织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评委应遵循以下要求:
1.准时到达考场和试室,面试期间关闭通讯工具并统一集中由监督员保管;不得擅离考场,面试进行时不得离开评委席。
2.主评委提问时应态度和蔼,用词准确,并告知考生试题数量、答题时间及要求。未经主评委允许,其他评委不得发问。
3.考生对主评委所提问题未听清或有疑问时,主评委可重复提问一次,但不得对试题进行说明解释。
4.应对考生的回答综合分析,按标准认真评分。评分时,可在草评表上记下简短评语并量分(特别是如对某一考生评分低于该科总分的60%,应说明原因)。
5.评分时,应公平公正,对考生一视同仁,不得商量或暗示,不得打关系分、人情分。
四、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十五)面试组织单位应安排专门的引导员、计分员、核分员、计时员和监督员。工作人员按分工要求,各负其责,配合评委共同做好面试工作。
(十六)面试开始前30分钟,工作人员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抽签确定试室和面试顺序,并向考生宣布纪律要求。
(十七)引导员适时引导考生到试室参加面试,面试后引导考生到候分室等候成绩。
(十八)计分员应及时准确地统计考生分数;核分员应认真核查考生分数统计是否有误;计时员应准确掌握考生答题时间,可在面试中设置剩余时间提醒环节。
(十九)监督员应全程做好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有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对出现显失公正的情况,应向主评委提出,中止面试。
(二十)考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所有工作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各负其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换岗。面试中不得插话、闲谈议论,不得影响考生回答问题。
五、考生要求
(二十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候考室,并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试室和面试顺序。违反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面试。
(二十二)遵守面试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考场安静,不得随意离开候考室。
(二十三)面试过程中按照试题要求回答问题,不得回答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二十四)违反面试纪律,面试组织单位可取消考生的面试资格。
六、面试成绩
(二十五)面试成绩按下列要求评定:
1.评委应按面试测评要素,结合参考答案、评分要点或标准认真评分。
2.核分工作人员负责核分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
3.面试分数的计算方法是有效评委评出的分数相加,除以有效评委的总人数,即为考生面试成绩。一般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核算考生成绩。
(二十六)成绩在本面试时段候分室向考生公布,并由考生在面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如考生提前离开或拒绝签字,应由考场总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在成绩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视为送达。
(二十七)体检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原则上面试单科成绩低于该科总分60%的不得列为体检对象(如有考生面试单科成绩低于该科总分60%的,在确定人选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时,应书面说明情况;如有蓄意压低分数的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试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根据一定比例合成,不得仅通过面试成绩确定体检对象(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并在公开招聘方案、公告明确考试仅举行面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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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试室内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行为的。
(十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非法获取、知悉考试试题的。
(十五)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工作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四、试卷评阅
(十六)阅卷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阅卷工作由考试命题机构或考试组织单位负责。
2.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担任阅卷工作负责人,对阅卷项目承担直接责任。阅卷人员要服从负责人的分工。
3.阅卷前由阅卷负责人组织阅卷人员核对答案,并组织学习阅卷要求和评分标准,然后根据考试规模抽取一定数量的答卷进行试评,确定评分操作准则再组织阅卷。阅卷人员在评阅过程中发现难于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4.试卷评阅完后,阅卷人员应签名确认。成绩由专人进行录入、统计,并安排专人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对评定分数或总分记录进行修改时,复核人应报告阅卷负责人,并由阅卷负责人签名后更正。
5.阅卷工作完成后,试卷应完整统一地交还考试组织单位。
(十七)阅卷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应封闭进行。阅卷负责人应当众拆封试卷袋,核对考场记录,特别要核对实考人数和试卷数是否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2.在阅卷工作结束前,不得拆开试卷密封线。
3.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4.对客观题应尽量实行机读阅卷。
5.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每人只判其中一部分考题。
6.应实行双评制度。评分误差标准为单项题目分值的1/5。阅卷人分值差在评分误差标准以内的,最终分值为阅卷人的平均分。阅卷人的分值差超出评分误差标准的,应由第三人重新评卷;分值差仍超出评分误差标准的,应由阅卷负责人确定最终分值。
7.应严格、公正,无误判、漏判。大题、小题均要标示得分,并由阅卷人签名。
8.阅卷人员应爱护试卷,不得撕烂、污损或丢失试卷,不得私自拆开试卷,严禁将试卷带离规定阅卷点评阅。
(十八)考生试卷与成绩统一由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