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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调配管理规定


 (广师大〔2020〕172号, 2020年6月11日 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人事调配包括招聘、政策性安置、调出、辞职、解聘、自动离职、借调和校内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放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岗位人员上,严格控制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招聘。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制定的增人计划,需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人员招聘需求信息。 

第二章  招聘、政策性安置

第六条  招聘的新进人员,除上级规定无需公开招聘的情形外,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招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对于少数特殊专业的急需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严格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都应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明确学校和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新进事业编制人员来校后,均应履行服务期(自入编后正式报到之日起算)。服务期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基本服务期:享受人才引进优惠待遇(如年薪、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以下同)的,在我校基本服务期为八年;未享受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在我校基本服务期为五年。人才引进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职称服务期:凡在我校工作期间评上职称(不含初次就业人员转正定级认定职称)的,每一级职称增加服务期三年。

(三)进修服务期:经学校批准脱产或报销过相关学习费用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进修服务期增加三年;由学校资助的各类境内进修一年及以上者,每进修一年增加进修服务期一年;由学校资助的各类境外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每6个月增加进修服务期一年。

以上三项服务期按先基本服务期、再职称服务期、后进修服务期累积计算。

第三章  调出(辞职)、解聘

第十条  调出(辞职)是指非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本人申请工作调动或辞职的程序。

第十一条  解聘是指因个人达不到学校聘用要求,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应填写调出或辞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其中:(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出(辞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出(辞职)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的调出(辞职)由人事处转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为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高层次人才和管理骨干调离学校的申请要严格审批。经审批并缴纳了本规定要求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调出(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未满服务期申请调出(辞职)的,须按下列标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一)基本服务期违约金:按学者岗位引进的人才按每人每年50000元计;按优秀博士和教授、副教授岗位引进的人才按每人每年30000元计;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0元计。

(二)职称服务期违约金:各类中级及以下职称按每人每年24000元计,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按每人每年48000元计。

(三)进修服务期违约金:境内进修按按每人每年15000元计;境外进修按每人每年30000元计。

以上违约金均精确到月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出(辞职)的人员,在校工作期间,曾参加学校资助的各类学习培训进修的,除缴纳违约金外,学习培训进修期间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国(境)外访学补助等)和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税前)需按比例退还学校。具体公式如下:

退还金额=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国(境)外访学补助等)+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税前)规定服务月数  *规定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

第十六条  享受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人员,未满服务期要求调出(辞职)的,除缴纳违约金外,已领取安家费金额超出免退还安家费金额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数额向学校退还安家费:

退还金额=已领取金额-免退还金额

其中,免退还金额=学校给予的安家费总额  规定服务月数 * 已服务月数

以上所述安家费均指税前数额。

引进人才已合理合规合法开支且有科研成果产出的科研启动费无需退还学校。

人才引进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领取校内外人才计划(如“珠江学者”“青年英才”等)校内津贴补贴的人员,未满服务期要求调出(辞职)的,须将已领取的校内津贴补贴(税前)按比例退还学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退还金额=已领取的校内外人才计划校内津贴补贴(税前)/ 规定服务月数 *(规定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

第十八条  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和被解聘人员离校时,其个人名下除科研启动费外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由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和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事处原则上一年两次(每年6月、12月)集中统一受理调出(辞职)事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自学校审批同意调出(辞职)之日起,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停止支出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回。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原则上需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调出手续。在未办妥调出手续之前,必须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坚持正常工作,否则按考勤制度规定扣发工资。

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的人员,需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辞职手续,且从学校批准辞职之日起终止人事关系。

申请调出(辞职)人员或解聘人员,若本人来校时其配偶属于照顾性随调(聘用)在校工作的,无论二人婚姻状况在进校后是否发生改变,原照顾性随调(聘用)在校工作者应同时调出(辞职)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停薪留职一年,期满后无法回校履职的,应办理辞职手续,不按期回校履职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给予解聘。

第二十三条  辞职或解聘人员凭辞职通知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在一个月内到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如不按时转档者,学校不再为其保管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  校内调配和借调

第二十四条  校内调配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编余人员向缺编单位流动,调剂余缺,减少冗员。

第二十五条  非教学岗位人员转任专任(专业)教师的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从严掌握。

第二十六条 校内调动

(一)科级及以上人员申请校内调动,经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同意,报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二)其他人员申请校内调动,经调入、调出单位同意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向学校借调人员和校内各单位之间借调人员的,按学校借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2013〕3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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