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师资管理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申请定向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暂行规定

(广师大〔2019〕604号,2019年12月24日发文)

为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进博士后流动站(境内)(以下简称“进站”)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发布的《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申请进站的原则和条件

(一)申请进站的原则

1.申请进站从事研究工作仅限于我校事业编制的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

2.进站期间应完成所在单位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3.进站人员以定向(在职)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

4.进站工作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对于有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基础较好的学科,可优先批准少量教师进站。

(二)申请进站的条件

1.新到我校工作的教师,须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申请进站做博士后;

2.我校定向培养的博士,获得博士学位按时回校服务,满两年后方可申请进站。

3.申请进站的教师,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第二条 进站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对批准进站做博士后人员,按定向在职培养、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不转任何关系(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户口等)。

1.对批准进入本市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按定向在职培养方式进站,并承担其本人在本单位应该完成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量;

2.对批准进入广州市以外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人员,原则上按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

(二)学校批准进站做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指职务工资、工资晋升、职务评聘、住房分配等)与我校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其奖酬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三)批准进站人员所需的科研、生活、交通等费用由个人自筹解决。

(四)批准进站人员,凡计入学校规定科研工作量的成果,须将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进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情况下不得延长。如有特殊情况(指研究项目未完成),可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能超过半年。办理延长期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设站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征得我校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六)进站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定向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协议书》,出站后回学校服务工作,需履行本项进修服务期五年义务。服务期满前提出调离学校的,全额退还在站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并交纳服务期补偿费5000元/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第三条 申请做博士后的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定向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表》,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获准进站的教师本人签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定向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协议书》,并协助办理进站有关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