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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暂行办法

(广师院〔2012186号,201274日发文)

 

为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开拓专业视野,全面提高教师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水平,更好地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和目标

坚持“按需派遣,重点培养,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分批次、有计划派遣,结合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需要,将中青年教师选派到生产科研和社会实践第一线。进一步完善中青年教师的知识和能力体系,提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推动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选派对象和要求

(一)选派对象

1.学校职教师资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专业任课教师或承担实训实验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其它教学单位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及教师专业发展需要酌情选派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的实践培训。选派对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硕士以上学位、讲师以上职称。

2.具有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半年以上企业学习工作经历,或参加过社会实践锻炼及博士后出站的专任教师可不参加此项目培训。

(二)选派要求

1.具有较好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强,有团结协作精神。

2.专业对口或相近,能满足实践单位提出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具体工作要求。

第三条 时间要求

专业课教师参加实践培训,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原则上在3内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践培训形式:

(一)在寒暑假进行,时间为12个月;

(二)在学期内进行,连续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5个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主要途径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实际,结合社会服务与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培养的需要,每学期集中选派。

主要途径:到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相关的科技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确定计划。教师参加实践能力培训是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应积极联系实践单位,建立广泛的教师实践实训基地及挂职锻炼场所,制定本单位学年度教师实践培训工作计划,于每学期结束前按要求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实践培训计划表》(附件1),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申请程序。教师参加实践培训实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推荐、学校审核批准。按要求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实践培训申请表》(附件2)。

(三)选派比例。为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各单位赴外参加实践培训总人数,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其在编专任教师总数的6%

第六条 管理和考核 

(一)各教学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根据学校及本单位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每学年都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参加实践能力培训。学校将此项工作纳入教学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筹建相对稳定的实践实训基地、联系合作共建单位,签定协议,建立长期产学研和师资培养合作关系。

(三)人事处不定期地了解和考察教师实践培训的情况,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踪了解教师实践培训的进展情况。

(四)教师参加实践能力培训需与实践部门商定实践内容,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签订工作任务书,作为实践培训的考核依据,并送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五)教师每次参加实践培训结束后,应提交调研报告或实践总结,填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实践培训考核鉴定表》(附件3),交所在单位并报送人事处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和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肃纪律,确保实践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若在实践培训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学校将对当事人或部门作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设立教师实践能力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教师培养培训经费统一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的实践生活补助,为支持各教学单位加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每派出1名教师参加实践培训,学校按每人次1000元标准拨付给派遣单位作为管理费统筹使用。

   (二)教师实践培训期间的津贴发放由各派遣单位按校内分配方案执行,学校给予参加实践培训教师按每人600/月(经考核合格,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的标准发放补贴。

(三)教师参加实践培训,实践地点在广州市外的,学校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用由个人或实践合作单位解决;实践地点在广州市内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教师以参与横向合作项目为主的,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实践培训计划表()

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实践培训申请表()

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实践培训考核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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