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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广师院〔2007308号,200791日发文)

 

为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理论水平,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 原则和目的

(一)进修培训实行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以及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之余,通过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三)教师进修以青年教师为主。各单位应通过培训进修使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四)教职工进修重点为博士、硕士等高学历、学位的攻读;以开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为目的的专业进修;“双师”技能的培训等。

第三条 形式和要求

(一)指令性培训:指上级有关部门所下达的培训任务及培训指标(含政治、业务、岗位和技能等培训)。

(二)学历教育。指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历与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等。来校工作一年以上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来校工作二年后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此两类进修由学校统一安排,进修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普教、成教系列)及以下学历者,均自费安排,但须经学校审批备案。

(三)岗位培训: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等高层次的进修和培训,以及有关学科新知识、新动态,且属开设新课或教学改革急需的短期、专题学习、培训(不含学术会议)。

(四)岗前培训:是指新任高校教师岗的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的教师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五)职业技能培训:指相关人员进修培训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六)由学校所举办的各类相关培训(含外语、计算机、教育技能)。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根据学校和各单位教职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工作需要,由个人或单位提出进修申请,填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进修审批表》,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

(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人事处根据师资培训计划、教学需要和经费情况按规定签署审批意见。特殊情况、处级以上干部的进修培训,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根据审批材料和有关规定通知进修人员办理进修培训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考核、管理

(一)每年初,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建设需要、人员的学历结构与工作任务,制定本年度教师的培训进修计划,并落实到个人。

(二)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接收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三)进修人员应当服从本单位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在进修期间,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进修人员应按照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四)参加进修培训超过三个月的,要按培训的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将进修学习考核表和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安排及报销标准

1、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公派培训,以及新设专业、新开课程所需的专业进修由学校全额报销学习费用。非指令性的各种培训,原则上不作公派处理,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人员方可参加培训, 其费用学校支付50%(不含交通费、住宿费),其余部分由参加培训者所在单位、个人支付。

2、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其学费(含论文答辩费)由学校支付50%。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校报销学费(含论文答辩费)20%。“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可参照攻读博士学位者的标准报销其学习费用。

3、由学校自行举办的校内各种培训,其培训费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支付。

(二) 经费的报销

 1、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费,待完成学业,向人事处提交学习总结、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并经核实后,即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2、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培训和进修,原则上在培训结束半年内,由本人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本次所获结业证、职业技术(技能)资格证等级证等,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对达到培训要求者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培训费。

3、住宿费、交通费等经费的报销

1)经学校批准的各类指令性培训人员的住宿、差旅费,予以全额报销。

2)经学校批准的非指令性的各类培训人员,在广州市外培训达一年以上者,其住宿、交通费,按50%的标准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的旅差费开支。报销标准原则上按公共汽车或火车硬卧标准执行。

3)在广州市内进修培训,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其市内交通费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4)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助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计划的;

3)进修培训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纪律的;

4)不属学校安排的进修。

第七条 相关待遇

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服务期

进修人员完成学业后,须回校工作,按规定履行进修服务期义务,如服务期

未满要求离开本校,需按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赔偿学校支付的工资、酬金及相关学习费用,进修服务期违约金赔偿按《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师院办字[2003]25号)执行。

第九条 其 它

(一)各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职工的学习和工作,视条件允许情况对参加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一经录取,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以保证如期完成学习任务及有关学习费用的报销。

(三)按规定可接受进修培训的人员,在服务期间,原则上可享受一次由学校计划安排的学历或学位进修。在五年内不能连续两次享受超过半年以上的培训进修以及学历或学位教育。

(四)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按规定每学年应完成60%的计划教学工作量,其工作量的核定以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课程表为依据;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只发放其基本工资部分,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五)本办法适用教学科研辅助、党政管理人员等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执行。广师院办字[2003]12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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