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06〕228号,2006年11月20日发文)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管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教师的范围
1、非本校高校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
2、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退休的技术骨干,高学历高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
第二条 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普通高校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同时,任一般课者需具普通本科院校相关专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实训指导课者需具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年龄适合: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65周岁,讲师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三条 工作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未经教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增减学时;教师如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须先报其所在的聘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请教务处批准同意。
2、任课前应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制定出准备执行的教学进度、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进度表》,并于开课一周内交至所在单位。
3、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反应,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5、认真履行聘约,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原则、审批程序
1、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需要,如新增专业、新开课程本单位教师不足者,或本单位教师人均授课量较大者,可请外聘教师。
2、外聘教师必须承担一个教学周期或一门课程的完整教学。安排全日制计划课程4-6学时/周•人,并每学期总学时数在40-60时。
3、用人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对拟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符合条件者需提供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4、教务处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后,用人单位需编制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并在任课教师安排表交教务处前一周,将拟外聘教师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5、教务处签署初审意见,人事处审核有关材料提出聘用意见,报校长审批。
6、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经批准聘用的外聘教师签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发给聘书。
第五条 外聘教师课酬
1、课酬标准(税前):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下同) 80元/学时
副教授 60元/学时
讲师 40元/学时
2、课酬的核定发放:用人单位根据外聘教师的情况,提交经教务处审核的相关课程表、实际授课总课时数,由人事处审批,按月发放至个人。
3、外聘教师按月领取实际授课酬金的80 %,其余部分待学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全额发放。
4、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者,学校不予支付课酬。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应纳入学校及聘用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聘请校外教师数量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应有人数的25%以内。
3、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视同校内教师参加测评。用人单位需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学校续聘与否的依据。
4、外聘教师的考勤纳入在编教师的考勤管理,按规定报人事处。
5、聘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年,需每学期报备人事处,连续聘用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
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略)
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略)
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略)
以上附件请在人事处网页“表格下载”栏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