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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和劳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监察部等四部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关于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纪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966号)、《关于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08号)的精神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的经济责任人要履行主体责任,坚决预防并杜绝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劳务费等行为发生。对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劳务费现象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批准可发放人员经费的各类经费发放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须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的二次分配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人数、程序发放。不得以“劳务费”项目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条 各单位的各类专项经费,凡涉及发放人员经费项目的,按该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规定发放。  

第五条 在编和人事代理在职人员,学校发放的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包含了完成职务职责范围内工作的所有劳动报酬,教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外工作和节假日值班的,不得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等报酬,由单位安排补休。  

安排非编合同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报酬,按劳动法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学校发文成立的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成员和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参加的各类评审、论证、招(评)标、评比、公开招聘、检(督)查等专项工作,一律不得发放报酬。  

专项工作专家库抽选或临时聘请的校内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咨询、招(评)标、评比、公开招聘、检(督)查、专题讲座(不含正常教学和学术活动的讲座或报告)等工作的报酬,可参照聘请校外专家相应类别报酬标准的50%计发工作业绩金。  

     

第三章 发放项目类别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发放的各项目费用原则上由财务处通过银行系统转入个人银行卡  

各单位按程序在财务处工资管理系统设立给各单位的如下项目申报发放:  

(一)工作业绩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报酬  

(二)业绩奖励金:各项评先、评优、表彰和工作绩效考核等的奖励金。  

(三)纵向项目人员费:纵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的人员费用。  

(四)横向项目人员费:横向科研经费的人员费用。  

(五)科研项目绩效: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科研人员的奖励部分。  

(六)劳务费:各单位经费支付校外人员和校内退休教工讲学、评审、咨询等服务的劳动报酬  

在各单位临时协助工作学生的劳务费从本部门的经费支付;属勤工助学性质的,其劳务费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专项经费支付。  

(七)考务费:发放校内外人员在研究生和本科教学计划外进行的各类考试中进行命题、监考、巡考、阅卷、公开招聘等与考试有关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一)上级部门已有文件或规定明确计发依据和标准的;  

(二)各单位各类创收收入的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按学校现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三)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使用,按照现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校外合作单位(经费来源部门)已有规定明确计发依据和标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的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6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严肃纪律规范津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的通知》(广师院〔2016〕30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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