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在册在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平、民主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
组 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工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秘 书:组织部、人事处派员负责。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的规定要求,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教职工的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根据岗位特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及遵守纪律(包括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方法
(一)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全校年度考核总负责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年度考核的负责人。
(二)采取个人述职、绩效分析、群众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三)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学校年度考核通知的时间安排和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被考核人员对照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作出个人书面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三)对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主要参考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考核评价。核评价综合得分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得分=(A×1+B×0.8+C×0.6+D×0.3)÷(A+B+C+D)×100,其中,A为总体评价意见中“优秀”个数,B为“合格”个数,C为“基本合格”个数,D为“不合格”个数。
(四)考核评价综合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参考。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控制在学校下达数内);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可评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一般评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一般评为不合格等次。
(五)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述职评议会,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六)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需将年度考核结果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部门主管领导意见一栏填写年度考核意见和年度考核结果,并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人事处初审。
(八)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被考核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考核单位审核意见栏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考核意见,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九)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学校已签署考核意见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反馈给被考核者签署意见。《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聘期考核、聘任、晋级(职)、调资、奖惩、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组织部依照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二)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各单位评定的优秀名额不得超过学校当年的下达数。
第十四条 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突出教育教学与科研业绩和实际工作贡献,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从事产学研等原因外,专任教师没有合理理由不接受所在单位排课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二)专任教师本年度的教学(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和科研工作量,两项中没有一项进入本单位同类人员排名前30%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教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且其本年度实际工作量低于本单位业务工作量平均水平或工作量饱和度明显偏低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首次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年度考核情况只作为转正、定级、聘任的依据。
(二)学校涉密岗位人员和保密委成员应将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和报告内容,包括模范遵守保密纪律、熟悉责任要求、组织实施落实、开展自查自评、接受保密监督等。
(三)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练人员在挂职期间的年度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所在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五)经批准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办法,按离岗创业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纳入学校人力资源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全年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教工生育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全年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九)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受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一)出现或发生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违反师德行为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二)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三)受党纪处分的,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计发年度绩效考核优秀奖励金。
第十七条 除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即基础工资的岗位津贴)按50%计发。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涉密岗位人员和保密委成员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情况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8年2月23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广师院〔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年度考核评价表
3.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