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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的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是指学校以签订劳动合同形式招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人员、返聘退休人员、勤工助学在校生。

 

第二章 合同工的招用

 

第三条 招用合同工只限于核定编制内缺编,而校内在编人员(含在编待岗人员)又无法调剂解决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超编单位不得招用合同工。用工单位招用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合同工一年及以上劳动期限的占本单位的编制数。

第四条 招用合同工,应遵循“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本市失业人员。

第五条 党办、校办、组织部、纪委办与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重要单位的管理岗位不得招用合同工;财会岗位原则上应招用本市城镇人员;用工单位不得招用与本单位领导干部有亲属关系的合同工。

第六条 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三)招用岗位要求的条件,年满18周岁,首次招用年龄不超过40周岁(特殊岗位或教工亲属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特殊岗位的合同工,必须具有本岗位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工勤技能等级证)及文化程度,严禁招用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工。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用工单位招用合同工需提前10日填写《合同工招用职数申报表》(附件2)报人事处核准。未获批准擅自用工的,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招用合同工的申请经人事处核准后,由用工单位公开发布招用信息;

   (三)用工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择优录用,确定招用对象后,填写《合同工招用登记表》(附件3)和《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附件4),并附上招用对象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广州市内三甲医院招工体检表原件和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失业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等材料报人事处审批,经核准后方可用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合同工一经招用,人事处在30日内与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招用的合同工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人事处、用工单位、合同工本人各持一份。

第十条 合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如工作需要拟继续使用,且用工单位未超编的,经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双方协商同意,填写《合同工续聘登记表》(附件6)报人事处批准后,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使用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三)失职、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表现差、缺乏责任心、不按时上下班、擅离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故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六)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以造假或隐瞒等手段,造成用工单位在不明真实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15日填写《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发给合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三)未依法为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合同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发给合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和工资

 

第十五条 合同工的招用应按编按需设岗,以岗定薪,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如下合同工岗位:

(一)普工岗:是指勤杂工、清洁工、报刊收发员、课室或场地管理员等非特殊性和非技术性岗位;

(二)保安岗:是指治安保卫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三)工勤技能岗:是指电工、焊工、车工、司机、汽车维修工、机电维修工、打字员、文印员、电脑操作员、收款核算员、图书管理员、厨师、面点师、电影放映员等工勤技能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专业技术岗:是指实验员、会计、医生、护士、小学(幼儿)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具有岗位对口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对应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管理岗:是指机关、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的管理岗位,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勤各实体不设置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 根据普工岗、保安岗、工勤技能岗、专业技术岗、管理岗等五类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设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校龄津贴等部分构成(附件1)。

第十七条 普工岗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广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调整,其它岗位的工资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合同工来校工作满1年后发给校龄津贴。

第十九条 各校区校卫队可设正副队长各1名,并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 合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工资实行月工资制,按月发放。工资的发放办法:

(一)当月20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寒暑假工资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日工资=月应发工资÷21.75天;

(三)加班工资=日工资×加班天数×折算系数。加班按8小时一天计,延长工作时间折算系数为1.5,休息日折算系数为2,法定节假日折算系数为3。

第二十一条 夜餐费的发放:大夜班(通宵工作)发给夜餐费10元/次、小夜班(工作至晚12时)发给夜餐费5元/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轮班制的岗位,遇休息日排班的,安排其它时间休息,不计加班。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除保安岗位正常工作和医护岗位值班外,其它岗位一般不安排工作,合同工寒暑假期间不安排工作的,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和校龄津贴。若用工单位寒暑假期间确需安排工作的,必须在放假前15日填报《合同工寒暑假工作审批表》(附件7)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假期工资,如假期工资≤月基本工资,只计发基本工资及校龄津贴,如假期工资>月基本工资,则计发假期工资和校龄津贴。

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任务,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本职工作的不视为加班。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因学校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统一安排,必须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突击性工作任务,可视为加班。

休寒暑假的合同工,放假期间须安排三分之一时间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不视为加班。需要加班的,原则上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计发加班工资,确实无法安排补休需计发加班工资的,由用工单位填写《合同工加班审批表》(附件8)送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用工单位擅自安排合同工加班的,其加班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招用合同工后,必须按《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合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仍在外单位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合同工,须自行办理停保手续后学校才能办理参保,对不办理停保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工本人负责。学校根据合同工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对因合同工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参保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工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的合同工有增减时,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报人事处办理社会保险的参(停)保。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为合同工参(停)保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参照学校在编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合同工在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限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享受学校在编退休人员的校内一切待遇。

 

 

 

第七章 考勤及假期待遇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工的考勤制度,于每月3日前填写《合同工月考勤报表》(附件9),并由考勤员、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各用工单位合同工的月考勤情况计发工资。

第三十一条 合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原则上在寒暑假一次性连续安排,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寒暑假休假的,可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休。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寒暑假期间休假天数多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合同工可凭相关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假期期间遇寒暑假的时间不能顺延。

第三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工分娩或计划内怀孕期间流产可享受生育待遇,生育者应提供新生儿《出生证》、《准生证》、出院证明、本人的《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流产者将《身份证》、《准生证》、出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产后或术后一个月内送人事处,以便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生育待遇,生育待遇由学校包干使用(用于产妇营养费、住院分娩期间的医药费和产假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病事假和缺勤的工资计发办法:

(一)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扣发日工资、实训津贴和特岗补贴;事假超过5天的,停发当月工资。请假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二)病假3天以内(含3天)的,只扣发实训津贴和特岗补贴,不扣日工资;病假21天以内(含21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实训津贴和特岗补贴;病假超过21天的,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半天以上的,按日工资的200%扣发工资。

(四)请假期间均不计发实训津贴和特岗补贴。

第三十六条 合同工因工负伤的,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处报告,以便及时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七条 为考核合同工的履职情况,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至下年1月期间,对合同工进行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考核办法由用工单位制定,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合同工本人填写《合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0)并统一送交人事处。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用工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其他单位也不得招用此类人员。

 

第八章 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人事处是合同工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合同工管理制度;

(二)负责合同工编制核定,审批和办理合同工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合同工工资核定计发、考勤考核制度管理、合同工基本资料管理、办理劳动备案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

(三)监督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四)其他有关合同工管理的事宜。

第三十九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在核定编制内按本规定招用合同工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二)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关心合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保持合同工队伍的基本稳定;

(四)按时报送考勤情况,及时向人事处反映合同工的变动、生育、工伤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六)其他有关合同工管理的事宜。

第四十条 自负盈亏、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合同工,由用工单位依法依规,按所授管理权限对合同工的招用、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确定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决劳动纠纷、经济补偿等自行负责和管理,学校不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负盈亏、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合同工名单需报人事处备案。自行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合同工的其它权利义务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列明。

第四十三条 自负盈亏、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合同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1118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广师院〔2013〕34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合同工月工资标准

2.合同工招用职数申报表

3.合同工招用登记表

4.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

5.合同工承担实验、实训课情况登记表

6.合同工续聘登记表

7.合同工寒暑假工作审批表

8.合同工加班审批表

9.合同工月考勤报表

10.合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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