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11〕141号,2011年6月14日)
鉴于我校部分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不具备《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初级职务聘用条件规定的学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实施细则》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二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第(九)、(十)项原规定:
(九)初级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十)初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现修改为:
(九)初级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或任初级二级职务满5年,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十)初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或已任初级二级职务,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二、《实施细则》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二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增加初级三级(专业技术十三级)的岗位聘用条件,即:
(十一)初级三级(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任初级三级(员级)职务,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