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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广师院〔2011141号,2011614 

鉴于我校部分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不具备《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初级职务聘用条件规定的学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实施细则》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二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第(九)、(十)项原规定:

(九)初级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十)初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二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现修改为:

(九)初级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或任初级二级职务满5年,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十)初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二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或已任初级二级职务,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二、《实施细则》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二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增加初级三级(专业技术十三级)的岗位聘用条件,即:

(十一)初级三级(专业技术十三岗位聘用条件

已任初级三级(员级)职务,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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