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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设置工作,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0﹞193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机构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教学教辅科研机构内设的三级机构(党政办公室和办公室除外)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机构设置须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支持学校整体发展方向,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各类机构的设置(包括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职责和编制;协调各机构职责分工等。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党办、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 学校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第六条 党政管理机构

(一)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按照精简高效、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要求,在机构编制标准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的应尽量合并或合署办公。

(二)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科级机构。

第七条 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

(一)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增强办学实力的要求设置。

(二)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按照强化服务、整合资源、保障有力的要求设置。

(三)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按照有利于提高科研水平、拓展科研领域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设置。

(四)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一般下设科级党政办公室或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科级管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 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附属的后勤实体、门诊部和校办产业等机构。附属机构本着精简实用、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益的要求设置,并逐步从管理部门中剥离出来。

第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或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学校申请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科级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变更或撤销机构,须由主办单位或学校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在其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方案,经人事处初审、分管人事工作学校领导复审、学校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机构的申请应包括申请的理由、新设立机构(含下级机构)的名称、级别、职责和编制等;变更或撤销机构的申请应包括变更或撤销的理由以及变更或撤销后的人员配备和安置建议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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