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09〕114号,2009年4月20日发文)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事体制改革需要,拓宽用人渠道,创新用人机制,优化学校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学校人才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中心任务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办字[2003]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指不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而以甲乙方关系签订聘用合同的非固定编制人员,不占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由受聘者自行或由学校集中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代理。
第三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基本要求,原则上需具备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
第四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岗位性质实行个案审批,纳入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范围包括:
(一)硕士研究生以下(含硕士研究生)非专任教师;
(二)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纳入人事代理聘用的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请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计划并提供具体的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
(二)人事处将聘用计划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三)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提出拟聘用人选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方式:
(一)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二年或三年两种,初次签订合同人员的试用期均为半年。
(二)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由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
(三)人事代理管理费用由受聘人员自理。
(四)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
(五)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合同解除按《劳动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
(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的薪酬由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奖励金、节假日慰问金等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主要依据岗位性质、学历、任职资格、工作经验等确定。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学校财力情况,经学校批准后进行调整。奖励金、节假日慰问金按学校在编人员的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二)各岗位上岗要求及薪酬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管理:
(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住房自行解决。
(三)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有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寒暑假)、加班费、子女待遇等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给予明确并按约定执行。
(四)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学校根据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所聘任的岗位需要和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制。
(五)人事代理聘用人员须严格按聘用合同要求任职。
(六)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不能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并获得博士学位者,可参照学校有关教职工学习进修的规定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七)各用人单位须结合学校的年度考核,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八)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连续受聘三年以上,综合表现优秀且符合《暂行规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岗位需要情况和编制情况择优给予转为在编人员。
第九条 人事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完善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审核聘用人事代理人员计划;
(二)办理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来校和离校手续;
(三)审核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和落实相关待遇;
(四)监督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依法用工。
第十条 用人部门职责:
(一)按在职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在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提出是否解除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建议;
(三)负责与学校人事处、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人事代理聘任岗位薪酬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