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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广师院〔2013191号,201372日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编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0193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粤机编〔2007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教人函〔201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实际需要,遵循有利于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教学管理、人力及物质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原则。教辅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遵循精简和有利于内部管理与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单位可内设三级机构(办公室、系(部)、专业、直属教研室、实验中心),科研单位只设三级机构(办公室、直属研究室);教辅单位只设三级机构(办公室、部或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二级单位内设的办公室:按学校机构编制方案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档案馆内设科级机构:按学校机构编制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内设的系(部)、专业、直属教研室:应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进行统筹规划,至少应覆盖一个本科专业和与本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

第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内设的实验中心:应遵循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和便于学院实验室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设置。

第八条 二级单位内设的研究所为四级机构,其设置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68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二级单位内设的研究所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晋升为三级或以上机构。

第十条 教辅单位内设的部或中心:应根据有利于内部管理和精简的原则设置。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提出内设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填写《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审批表》(见附件1),由有关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审核,送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内设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归口审核:系(部)、专业、直属教研室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实验中心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内设的三级直属研究室由科研处、人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教辅单位内设的三级部或中心由人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除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第三条列明的三级机构外,二级单位内设的四级机构由各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自行设置,四级机构负责人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机构负责人职数

第十六条 办公室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档案馆内设科级机构负责人的配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内设三级机构的系、直属教研室、实验中心、研究所:9人以下设主任(所长)1名;1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主任(副所长)1名。

第十九条  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广师院〔2009252号)规定,每一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第二十条 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三级机构的部或中心:只设主任(部长)1名。

 

第五章  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继续教育学院、档案馆内设科级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与要求按照学校科级干部任用条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系、直属教研室的正、副主任: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讲师及以上职称;3、系统地主讲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的聘任条件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和教辅单位下设部或中心的主任(部长):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有较丰富的教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机构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继续教育学院、档案馆内设科级机构负责人由组织部通过干部任用程序产生;其他内设三级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填写《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审批表》(附件2),经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审核送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的系、直属教研室和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本科专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组织部发文聘用,负责人每聘期为4年。聘期内中途调整负责人的聘期从发文之日起至该聘期截止日。

第二十八条 三级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经历可做为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审批表(略)

      2.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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