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10〕105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坚持“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特色发展”的办学定位,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任务为依据,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岗位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体现人岗匹配、人文关怀和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职事业单位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明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进行评价和考核。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统筹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结合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促进各类人员队伍协调发展。
第五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管理重心逐步下移,逐步扩大二级单位聘用自主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用委员会)。学校聘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其他学校领导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教辅机构负责人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为单数。
学校聘用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相关文件;确定或调整各单位岗位总量、岗位类型、岗位职责、结构比例;审定各级各类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汇报工作阶段性成果,经批准后公布;研究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起草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文件;提出各单位岗位设置类型、数量、等级、职责和结构比例的建议;负责组织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做好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具体构成如下:
(一)教学单位
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教职工代表名单按民主方式产生。工作小组名单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审定。
(二)教辅单位
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教职工代表名单按民主方式产生。工作小组名单经各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审定。
(三)其他单位
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教职工代表名单按民主方式产生。工作小组名单经各单位处务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审定。
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职责: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岗位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内容,报学校聘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负责审核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岗位申请材料,推荐或评审各级各类岗位人选;做好与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一节 岗位类别
第八条 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根据“放管服”文件的要求,强化服务,适应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积极探索实施管理岗位的职员制度。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专职科研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探索对专任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学校后勤服务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九条 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岗位设为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 根据粤发﹝2017﹞12号文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为推动高校思想政治队伍和党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学校专职党务干部和专职政工干部,可在同一级别岗位上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其中,专职辅导员纳入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且同时按学校管理岗位的规定认定管理职级。
第十一条 学校明文规定的部分中层管理岗位,确需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担任此类岗位人员需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校明文规定的部分中层管理岗位,其受聘人员可在本岗位一次性选择申请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其他均按管理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人员,2014~2017年聘期(以下简称首聘)未按“双肩挑”聘用的,其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首聘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
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从严设置“双肩挑”岗位。受聘“双肩挑”岗位的人员应完成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双肩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肩挑”岗位的范围限定在学校领导和聘用五级管理岗位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二)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第二节 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分别对应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分别对应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分别对应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分别对应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员级岗位。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三节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结构比例方案,结合实际,综合确定岗位总量和各级各类岗位数。
学校聘用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岗位总量和各级各类岗位数。
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岗位,由学校聘用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6.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比例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方案执行。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其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与聘用不得突破由学校聘用委员会核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控制比例的二级单位,已聘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岗位等级,以后专业技术岗位通过退二聘一、低聘等办法,其他岗位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二级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加快到位;要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充分留有余地,预留机动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一节 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做好党政管理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一)专任教师岗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完成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二)专职科研岗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可不要求承担本科生课程。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能操作和后勤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单位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要求下,根据实际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细化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第二节 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类岗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基本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第二十八条 管理岗位
(一)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管理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以学历学位、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为主要依据,由学校聘用委员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对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综合考虑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学位、任职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由学校聘用委员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
(一)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以技能和服务水平为导向,以职业资格、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为主要依据,由学校聘用委员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对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聘或人才引进受聘人员,须符合公开招聘方案或人才引进方案所列岗位的聘用条件。聘用条件应包括基本聘用条件,以及对学历学位、学科专业、职业资格、年龄等方面内容。
第三节 岗位聘用程序
第三十二条 岗位聘用的审定权限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是省设置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我院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由学校在二级岗位数量范围内,根据岗位聘用条件,按照聘用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除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和管理三级、四级岗位以及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岗位聘用,由学校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数量范围内,根据岗位聘用条件,按照聘用程序确定聘用人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岗位聘用的一般程序:
(一)公布方案。
(二)个人申请。
(三)二级单位资格审查。
(四)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五)二级单位评议、推荐或评审。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推荐或评审
(七)学校批准拟聘方案。
(八)公示。
(九)上报审批或备案。
(十)聘用。
第三十四条 五~八级管理岗位人员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干部选拔有关规定聘用。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经学校审批,可直接聘用:
(一)公开招聘人员按招聘的岗位直接聘用;
(二)引进人才按协议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第四节 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试用期、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聘用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补充协议两部分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每一轮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须制定各级各类岗位在聘期内的基本工作任务。二级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聘用的具体情况,为各级各类应聘人员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聘期内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完成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聘期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和终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或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聘期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五至八级岗位的聘期按学校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岗位的聘期由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按实际期限聘用。
一般情况下,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将不再续聘。但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可延期退休的正高级教师,身体健康,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在所聘用岗位上继续工作,退休时间按批准延期退休的期限确定。
第五节 岗位聘用管理
第四十条 在岗位空缺的条件下,学校在聘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聘期内原则上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聘用,且只能聘用到资格对应岗位的最低层级,一般不进行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的等级晋升的聘用。聘期内符合二级教授直接申报和推荐申报条件者,可在聘期内每年集中申报。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岗位聘用管理
(一)首聘受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高级讲师,未转评副教授(副研究员)者,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时按首聘的岗位等级聘用,不得申请更高等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人员,在首聘时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以后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
(三)会计、审计、档案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四)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工资可执行管理岗位工资,也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按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
(五)应聘到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教学辅助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凡符合相应职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直接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六)经学校确定的“双肩挑”人员,计入管理岗位,其岗位工资可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选择。其确定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得更改,仅在职务发生变化时方可重新选择岗位工资类型。
(七)辅导员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八)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或离岗创业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回校后恢复其岗位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岗位。
(九)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人员,办理病假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若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的条件,但事实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解聘与辞聘
(一)除政策规定不能解聘的人员外,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有其他违反国家、省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
(二)受聘人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学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或辞聘手续。
(三)聘用期满后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1.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
2.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3.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
受聘人与学校有其他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四)因自身原因未被聘用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入学校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待岗或解除有关聘用合同。
(五)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节 新进校人员聘用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并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确定其受聘岗位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解聘。
第四十四条 新进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一)非首次就业的新入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根据国家政策、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规定的岗位聘用申报条件,结合新进校人员的个人条件,一般聘用到所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其中,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聘用按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聘用到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1.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中级三级)岗位。
2.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初级一级)岗位。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及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四十五条 新进校管理岗位人员
(一)非首次就业的新来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所聘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聘用到以下管理岗位:
1.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在八级管理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及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3.大专毕业生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七节 聘用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校考核对受聘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
(二)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具体按年度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三)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七条 聘期考核范围
(一)考核范围
1.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参加聘期考核:
(1)到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人员。
(2)因请病、事假在聘期内均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3)其他按规定或经学校同意不参加聘期考核的人员。
2.不参加聘期考核的上述人员,下一聘期按原受聘岗位续聘。
3.除上述不参加本次聘期期满考核之外的,其他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聘期考核。
其中,聘用管理三至八级岗位人员,其聘期考核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双肩挑”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职党务干部和专职政工干部和管理机构中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人员,需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考核。
第四十八条 聘期工作任务及减免
(一)各类岗位人员按所聘岗位完成相应的聘期工作任务。引进人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相应减免工作量:
1.“双肩挑”人员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人员,其聘期专业技术工作任务为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的聘期专业技术工作任务为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3.受聘有专业技术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职党务干部和专职政工干部的聘期专业技术工作任务为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的40%,无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4.经学校批准半年及以上的访学、进修、培训和到行业实践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月为单位免计不在校期间(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为全脱产期)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减免基本科研工作量。
5.经学校批准半年及以上的组织派遣、外出挂职、离岗创业、校外借调、校内借调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月为单位免计不在校期间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
6.经认定因公负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的、患重大疾病(按中保人寿所规定的疾病释义)、精神病期间的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法定产假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月为单位免计不在校期间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
7.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者,按现聘工作岗位进行考核,其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受聘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
8.专业技术人员最后一个聘期内,实际聘用期限2年及以下的,不作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不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实际聘用期限超过2年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50%,不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
9.长期承担公共课教学,年平均计划学时达到480节的,同时学生评教平均分排在本学院前70%的,可免计基本科研工作量。
10.其他经学校同意,可减免聘期工作任务的。
第四十九条 聘期考核结果等次及标准
(一)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不合格等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内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的。其中,有量化工作量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目标任务为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
2.聘期内被学校认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3.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4.聘期内在所聘岗位上曾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5.聘期内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I级)的。
6.在聘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聘期考核的。
8.其他被学校认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三)合格等次
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无符合上述“不合格等次”情形的。
第五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聘期考核合格者且岗位存续的,可以申请续聘。聘期考核合格者,如无符合不得晋升更高等级情形,且符合本级别职务内高级别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晋升。聘期考核合格者,如岗位不存续,可以申请转岗安排,拒不接受转岗安排的,纳入人力资源交流中心管理。
(三)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下一聘期降低一级岗位聘用或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其中,在聘用期间已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并已实际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下一聘期不再重复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不续订聘用合同的,按人事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投诉与监督
(一) 学校人事处作为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 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 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规予以处理。
(四)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相关单位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参与聘用工作的各级工作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开会讨论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学校原于2018年2月27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8〕6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