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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程序,严把进人质量关,确保好中选优,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进事业编制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我校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在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确定公开招聘岗位和拟进人员名额。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合格,有意学校工作并符合应聘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二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重点招聘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实训)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的招聘。  

(二)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教师、新办专业教师双师双能教师以及学校重点发展学科所需人员。  

(三)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新招聘人员。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年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要和岗位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次年的人才招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招聘计划应具体列明拟招聘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人数、招聘范围、资格条件等。  

第八条  招聘计划须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招聘方案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同时发布招聘公告。同时,人事处可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媒体面向社会发布上述公告。  

第十条  招聘计划每年拟定一次,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临时变更拟引进人员若带头人、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视情况个案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三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报名开始时间距离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报名采用信函、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有意应聘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者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人事处或人事处委托单位报名。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须按招聘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报名工作结束后,人事处或人事处委托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  岗位招聘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要求不少于13,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放宽至1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单独组织考试。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若招聘岗位要求为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一)笔试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笔试考试由人事处或人事处委托单位负责组织。笔试组织单位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同时公布。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线不低于60分。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不低于1:3且不高于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果入围人数达不到所定比例的,按照实际入围人数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同时公布。  

笔试工作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执行。  

(二)面试    

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实际操作测试、试讲或其他测评方法的一种或几种进行。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辅导员岗位除外)面试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其他岗位面试由人事处或人事处委托单位负责组织。  

面试组织单位成立面试评委小组。面试评委小组主评委由相关校领导或面试组织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面试组织单位党政负责人和相关代表组成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对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评委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3。面试评委小组应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并由考生在面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如考生提前离开或拒绝签字,由考场总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在成绩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视为送达。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线不低于75分。  

面试工作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执行。  

(三)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一般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计算,也可视情况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进行计算。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十九条  考试、体检及考察合格者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最终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员名单同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公示结果影响或个人放弃聘用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可采取调剂,视具体情况可采取递补。如决定递补,则在同岗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并按规定对递补者进行体检、考察、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与学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应聘人员与学校用人单位负责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应聘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参与公开招聘工作的学校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严格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公开招聘工作,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开招聘,做到执行规定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聘者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应聘者、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督查监察处依照相关法规接相关人员对招聘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弄虚作假或隐瞒个人情况,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订的聘用协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和招聘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广师院〔2018〕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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