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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纪律处分规定


(广师院〔2013351号,20131120日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积极向上的学风,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学术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并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作者单位发表(布)作品的人员,包括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员工和各类在校学生。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我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进行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术纪律处分应当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分得当。学术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纪律  

 第四条 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纪律。  

(一)开展学术研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当作出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布)应当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渠道,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公认方式。应当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三)在学术研究中,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评价、介绍他人或自己的学术成果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的原则,不故意夸大或贬低学术成果的水平、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全体署名人认可,合作作品的署名应当依其所做学术贡献大小为序,另有惯例(如以姓氏笔画或首字母为序等)或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布)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成果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六)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纪律。  

第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纪律。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即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情节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二)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布)或转让;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三)伪造、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或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虚构或者篡改数据、实验结果、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    

(五)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审、职称晋升评定、成果获奖审议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索取、收受参评人的财物。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即将同一作品或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两次或多次投寄多个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为依据)。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在职称晋升评定、论文发表或者著作出版等方面请托关系;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纪律。  

(一)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九)项中所列行为。  

(二)通过拼凑他人文献,以个人署名的方式完成、发表(布)学术作品。  

(三)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以个人的名义私自发表(布)。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教职员工违反学术纪律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予以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有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违反学术纪律情节严重的兼职人员,应予解聘。  

(三)有第五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凡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教师,依情节轻重,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予申报硕导或其他学术资格,不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等,视情况暂停或终止通过违反学术纪律行为获批的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违反学术纪律,除给予学术纪律处分外,依据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所有通过违反学术纪律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予以撤消或建议撤消。  

(五)对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已离开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人员,可以将其违反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对学生违反学术纪律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有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有第六条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  

第九条 对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习和工作的兼职人员在校期间违反学术纪律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反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分规程  

第十条 学术纪律问题应遵循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纪律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学术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从事学科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部)主任或学科专家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对学术规范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涉嫌违反学术纪律的,亦可主动立项调查。  

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应有确凿证据或明显的可调查线索,没有明显线索的不予受理立案。  

(二)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案件,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是实名举报,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学校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  

(三)正式立案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责成相关的二级单位成立调查工作组,由二级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没有成立学术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则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5人。调查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核实,并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和明确的判断。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调查工作组的书面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二级单位的调查工作接受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或者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独立调查。  

(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调查工作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个别委员另有独立意见且不便在场公开表达的,可写成文字交由会议主持人匿名宣读。必要时,可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审议。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评审和调查结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结果必须超过参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五)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认定被调查人违反了学术纪律,应当根据本规定,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相应的处分建议。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若确认被调查人未违反学术纪律,亦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布认定结论的时间、范围、方式和公布主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案件受理、立案和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干扰,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应追究责任。  

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举报人有捏造事实和恶意举报及投诉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通报、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作出违反学术纪律处理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八)如果当事人对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正式接到处理决定书后5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九)学校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和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或相关处理。  

(十)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与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有亲属、师承等利害关系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自行全程回避。  

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与调查,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案件立项、调查过程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违反保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纪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纪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学位论文违反学术纪律的,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师院〔201316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规范条例 》(广师院〔2007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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