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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

(广师院〔2009136号,2009521日发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我校“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的办学定位,促进我校的内涵发展,为我省的职业教育培养高水平的师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精神为指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试行办法。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的资格条件

(一)“双师型”教师的基础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

2.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并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相应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既教理论又教技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效果好。

(二)除上列基础条件外,“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省人事厅颁发的职称资格证书为准)。

2.取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中级以上资格(执业)证书(以国家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为准)。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每年进行“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专业实践能力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四)经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认定后,由学校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的奖励及有关待遇

(一)对符合学校教学工作岗位需要,且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一次性奖励1000 元。

(二)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相关专业进修、外出学习考察、交流和比赛。

(三)优先推荐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申报职业技术教育系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各教学教辅单位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指导本单位教师通过校本培训、校外进修、国内外研修结合等方式,开展多形式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要扩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途径,采取内部挖掘式、外部引进式、兼职客座式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促进“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先进单位,对先进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二)建立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制度,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各教学教辅单位根据专业需要建立本专业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选送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实践培训,也可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

(三)依托行业协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产学结合等方式组织教师参与工程实践和科技开发活动,提高教师的实践技能和教学研究水平。

(四)鼓励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采取利用假期参加培训或自学的形式,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学校全额报销相应技术等级考证费。

(五)建立继续教育的培训制度,根据教师的年龄、学历、经历等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逐步提升“双师型”教师的质量。

(六)教师参加相关培训期间,学校发给其同等职称(职级)人员系数的校内酬金, 其在外培训期间所需费用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各单位的培训计划须提前23个月报人事处审批,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完成相应的总结报告,由实践单位予以考核并做出鉴定,上报人事处,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七)因教学需要,允许部分特色专业聘请一定数量、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上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来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聘请此类教师的单位应将其授课情况纳入教学计划,在每学期末编制新学期教学计划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学校给予教学单位外聘教师课酬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授课节数每节60元核拨,每学期核拨一次。课酬补贴方法和标准视学校分配制度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加强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教学教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双师型”教师建设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成立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小组,指导本单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加强组织管理。学校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专任教师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晋级、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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