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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广师院〔2007306号,200791日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学科和硕士点建设,吸引和遴选优秀拔尖人才,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三年集中遴选一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四条 遴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本办法中学科指我校已立项建设的学科(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内二级学科)。我校已有的硕士点和经批准申报硕士点的学科可按本办法分别选拔1名二级学科带头人(可空缺)、34名学术带头人,原则上硕士点或准硕士点学科设23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1名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担任硕士生导师。年龄为57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创新意识强,善于团结合作,具有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学术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渊博、科研经验丰富,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学术造诣高。在全国或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兼职。

(四)具有坚实的业务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开设两门以上专业课,教学效果良好并是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指导研究生、辅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大赛获二等奖以上其中一项工作中的主要负责人。

(五)近3年来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公开出版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

2.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为文科类8篇以上,理科类6篇以上。其中半数(含半数)以上须为国际较高水平的刊物或国内本专业核心刊物。

3.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前3名)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主持横向合作课题,到帐研究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为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最新研究动态,学科研究方向稳定、特色鲜明,研究成果显著,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全国或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兼职。          

(四)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担任本学科两门以上专业课,教学效果良好,在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指导研究生、辅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大赛(获二等奖以上)工作中,是其中某一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五)近3年来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以主编署名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不含会议论文集)或通用教材1部;

2.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为文科类6篇以上,理科类5篇以上。其中半数(含半数)以上须为国际较高水平的刊物或国内本专业核心刊物。

3.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以上(含2项)。

4.作为负责人主持横向合作课题,到帐研究经费人文社科类5万元、自然科学类15万元以上。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推荐表》。并提供三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

第九条 各申请人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实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遴选条件,并对申请人德、能、勤、绩及发展前景注明详细意见,后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条 人事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发展要求提出初选名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遴选,报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应对学科建设给予支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并负责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含制订学科发展计划、研究生培养、学位点申报、实验室和基地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

2.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不断开拓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争取本学科在本省乃至全国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

3.具体负责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保证各项规划、计划的严肃性,接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的监督与审核。

4.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组建,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5.对一些重大科研项目,由学科带头人直接组织成立专门研究小组,在申报立项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攻关。

6.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了掌握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应面向学术骨干和研究生每年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大型学术报告会1次。

7.负责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学科带头人每三年必须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一项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

(二)学术带头人职责: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本学科具体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1.完成学科带头人交付的学科建设工作(制订本研究方向发展计划、研究生培养、学位点申报、实验室和基地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

    2.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3.具体实施学科建设的各项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4.协助学科带头人组建本方向学术梯队,提出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计划,并积极指导本方向骨干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5.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及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

6.在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前沿领域开拓进取,努力实现本研究方向的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以上水平的学术目标。

7.每三年必须申请或完成一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相关奖励。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管理,由人事处负总责,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分工负责。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落实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任期内的工作任务,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对立项重点建设的学科给予一定的建设资助经费,学科带头人享有立项建设经费的管理权,此经费主要用于有关学科建设的经费,包括有关人员的科研、学术活动费和适当的生活津贴等,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分别提供一定经费资助,作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的费用,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人事处,待其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

    第十七条 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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