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师〔2010〕4号,2010年3月17日发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人〔 2007 〕 219 号)第三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项目资助”的原则,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以及紧缺学科的领军人才和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条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经费类别
(一)珠江学者津贴经费,用于发放高等学校珠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津贴;
(二)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我省高等学校在岗工作的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正在培养的“千百十工程”第一、二层次(国家级、省级)培养对象开展项目研究。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必须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解决学科(专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具有较大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价值,并能显著提升受资助者及所在团队成员的创新能力。
第四条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经费标准
(一)高等学校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岗期间每年津贴12 万元;讲座教授按照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每月津贴1. 5 万元;
(二)高等学校珠江学者特聘教授,项目资助经费总额10 万元一200 万元;
(三)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一层次(国家级)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总额5 万元一50 万元;
(四)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二层次(省级)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总额5 万元一30 万元。
第五条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学研究:按照我省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仪器设备费控制在资助经费的10%以内;
(二)学术研修:指直接用于获资助者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学术机构进行学术研修的业务费;
(三)学术交流:指直接用于获资助者进行学术交流的业务费和差旅费;
(四)人才培养:指直接用于获资助者主持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由省教育厅遴选的优秀青年教师培养的业务费。
第六条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出项目申请,高等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报;
(二)申报高层次人才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表》 一式5 份;
2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意见1 份,要求聘请5 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 人)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3 .《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汇总表》 1 份。
(三)省教育厅对学校提交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经费。对申请资助金额较大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获资助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主持人和项目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
(五)高等学校负责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年3 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研究结题后,获资助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经高等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七条 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拨付;
(二)高等学校对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所在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对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使用经费,人才培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高等学校,在下一次申请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时优先予以安排;对管理不严,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挪用、挤占、截留专项经费的高等学校,一经发现,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