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14〕230号
各单位: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粤教人函[2014]1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
各级各类学校校领导、高等学校二级机构负责人不得申报“全国优秀教师”。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3.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名额是1名。
(三)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二、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请各单位认真按照评选条件,推荐1名同志为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并于2014年7月2日(星期三)上午11:00点前把推荐结果书面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科(办公楼311室,电话:38256619,联系人:吴老师)
(二)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成立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潘自勉
成员:黄圣诚,陈浩海,黄昂,房亚兵,黄秋文,梁荣新,刘荣军,丁纯杰
评选推荐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6月30日至7月2日进行。主要工作是:各单位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侯选人。
第二阶段在7月3日进行。主要工作是: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各单位推荐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侯选人进行评选,然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阶段在7月4日至10日进行。为增加评选和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人选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