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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04/03  浏览()次

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推进省委“1310”具体部署,特别是结合学校“技术+师范”办学特色,在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服务广东“制造业当家”、扎实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坚持以师德师风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全面落实“破五唯”要求,深化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职称评审系列文件要求,现将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评审范围

(一)受理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合同关系的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

1.高校教师(含专职辅导员、思政课专任教师)、研究、实验和图书资料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评审工作(所在单位无法组建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申报人,需委托相关专业学院参与评审推荐);

2.职称初次考核认定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中《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

二、申报政策

严格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广师大〔2022〕117号)。学校职称评审办法实行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科学评价,对申报人进行全面业绩考核,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申报条件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有效材料时段起算时间和资历年限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广师大〔2022〕117号)执行。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次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有评审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

(四)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

(七)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评审,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八)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按《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执行。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

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其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九)社会服务要求。取得现职称以来,申报人要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战略需求,承担科技攻关项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或有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等经历;或积极参与专家决策咨询服务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方面的工作;或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参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申请教学系列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原则上要有在国内外访学进修或对口行业实践培训(累计半年及以上)。

(十)为进一步推动教工服务社会能力提升,从事产教融合、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者优先考虑。

三、工作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学校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以学校岗位要求、现有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结构为基础、综合学科发展等因素,学校统筹安排当年职称评审指标。

(一)学科及专业要求。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不得填写简称。申报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

(二)关于提交学术论文问题。提交被索引收录的论文(如SCI/SSCI/EI等),要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正规检索证明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通讯作者和共同第一作者文章务必在文章标题后标注。

(三)关于科研项目的问题。申报人填写的科研项目必须要有项目立项书或结题书,其中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它证明无效。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组成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的,必须有原立项单位的变更通知书。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属于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内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可填在推荐表科研技术工作栏处,但要标注是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项目经费和到校经费可计算,总经费不计入。

(四)关于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如存在师德负面情况,要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需对教师师德表现作出意见(填入评审推荐表)并盖章。

(五)关于代表性成果送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0号),我校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代表性成果包含论文、论著、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理论文章、授权专利等多种形式。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在有效业绩中,确定两项作为代表性成果。论文形式的代表性成果材料要包含所在刊物的封面、目录、刊号和正文等有关信息(英文论文请提供全文翻译,英文论文和中文翻译合在一个PDF),并自行准备扫描件上传系统,论著形式的代表性成果提交原件三份(送审后不退还),其他形式的代表性成果请提交至师资科。不按规定要求提交代表性成果送审的,按代表性成果送审不合格处理。如材料涉密,请向保密部门脱密后再提交。

(六)关于答辩工作。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正高职称人员和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须全部参加学科评议组答辩,具体答辩要求另行通知。

四、申报方式与材料要求

(一)今年职称申报使用人事综合管理系统职称评审模块(网址:https://rsgl.gpnu.edu.cn,申报者使用学校门户网站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密码登录,请所有申报人员于系统中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系统操作参考用户操作手册,填报内容参考填表说明)。申报人可在系统中查询自己的审核状态和修改、导出自己的《职称推荐表》。

(二)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表(贴在所有材料袋的封面)。

2.《广东省职称评审表》A4版式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3.《职称推荐表》A3版式双面打印一式一份(从系统中导出,不可手动更改内容)。

4.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职称证书、社会服务业绩佐证材料等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人员还应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论文(期刊封面、目录页及正文页),著作、教材(封面、目录页),科研项目立项书(结项书、合同书等)、成果登记、授权专利、论文获奖证书、各类受表彰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6.有效论文(著)原件(仅申报高级职称需要提供,评审结束后统一退还,无原件的英文论文请另外再复印一份全文放原件袋)。

7.论著形式的代表性成果提交原件三份(送审后不退还)。

8.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职称申报个人承诺书。申报人需亲笔签署《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职称申报个人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所有职称申报材料以及填报信息均真实、准确。如与事实不符,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初次考核认定人员网上填报后(无需导出,直接提交),填写并提交《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资格条件中“在职在岗”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进入评前公示环节,不再允许新增业绩成果或修改关键信息。

(三)各单位需成立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职称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推荐工作。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师德师风表现、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2.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我校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各有关单位对推荐工作的要求

1.推荐前要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材料进行网上在线公示,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告知。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原件材料等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于学科组开会前及时报送学校人事处。

2.各有关单位审核推荐时,要对申报人进行全面综合评价,不唯论文、不唯帽子、不唯学历、不唯奖项,结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维度,从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工作业绩、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推荐。

(五)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统筹审核,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职称相关业绩材料的复核工作,职称评审资格审核工作小组最终确认。

五、严格执行评审制度

认真做好评审人员评前和评后公示工作,公开展示申报者的业绩材料,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存在。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未通过人员材料,一律不提交学科组评审。评委要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不得弄虚作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

(三)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五)不得干扰、纠缠评审工作。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学校评前公示后将统一划账付清有关费用。

七、时间安排

日期

工作安排

负责单位及有关人员

1月2日-1月9日

申报人员到所在单位进行预报名。

申报人员

1月9日

填写《2023年职称评审联络员名单》、《2023年职称申报人员预报名表》报人事处。

各有关单位

4月3日-4月15日

申报人员在职称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请勿使用旧版表格)。联络员领取档案袋并分发给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

4月15日-4月26日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按要求做好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

各有关单位

4月26日前

各单位按“提交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送人事处。

各有关单位

5-6

职称评审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材料。

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单位

7月初

校内评前公示。

人事处

7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代表性成果送审。

人事处

7月底

召开学科组会议及评委会会议进行评审。

人事处

八、注意事项

(一)请申报人务必认真阅读附件的所有内容,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及通知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二)请申报人务必在职称申报系统上填写申报信息,并从系统中导出职称推荐表,表格栏目不得随意增减和删除,务必控制职称推荐表在一页(正反两面)之内。

(三)申报人员请加入职称评审QQ群:594434125,加入QQ群的申报人员请改名:单位+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老师 鄢老师

联系地址:校本部行政楼312办公室

联系电话:38256620

附件:

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广师大〔2022〕117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

4.职称评审相关表格及填表规范

5.系统操作手册

人事处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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