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大党委〔202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促进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校外兼职是指学校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为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依法依规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性组织或学术组织等从事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
离岗创业、在岗创业、学校推荐的各类专家和受组织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适度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学术水平、提高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学术兼职和公益兼职。学校不提倡教师从事与本职无关、与提高学校声誉或社会影响无关的兼职。教师不得从事与学校或本职工作有利益冲突的兼职。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类型主要包括:
(一)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社会团体中担任名誉职务、专家组成员或学术顾问等兼职活动;
(二)公益兼职。指在政府机关、非营利性机构或其他公益组织中从事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兼职活动;
(三)企事业单位兼职。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实质性工作或担任职务,以及在其他高校、研究机构等承担有一定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兼职活动。
第六条 教师校外兼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教师从事社会公益兼职、不取薪酬的学术组织兼职,由本人提交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在二级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师从事取酬的学术组织兼职和企事业单位兼职,应先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涉密人员兼职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高层次人才兼职须经人事处审批;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相关的兼职活动,须经科研处审批;开展教育教学相关兼职活动,须经教务处审批。上述所涉各类事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具体程序如下:
1.教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见附件);
2.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无须职能部门审批的,公示后直接将《审批表》提交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备案,教师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师从事临时性兼职活动(三个月以内或是零星参加的评审类、论证类活动等),且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的,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不认真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服从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工作安排,或近三年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况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在病、事、探亲或生育假期间的;
(五)本职工作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
第三章 校外兼职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注重对教师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按照程序严格审批教师校外兼职申请,加强对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并定期对教师兼职情况进行公示(原则上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第十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仍在学校,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仍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教师兼职期满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需要继续校外兼职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因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而取得的收入和奖励等,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教师校外兼职取酬情况(含劳务报酬、股权、红利等)应在兼职结束后1个月内向学校人事处备案(长期兼职的,应每年年末向学校报备一次),并按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所获报酬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外兼职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名称、徽记、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资源(包括学生)、仪器设备、资金、场地、教室、信息等,也不能对外转让或授权兼职单位使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代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或者其所在二级单位在兼职单位从事任何活动(如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不得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校外兼职行为,校外兼职期间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侵犯学校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削弱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校外兼职。负有保密义务的教师,在校外兼职期间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兼职活动期间,教师与校外兼职单位发生争议,或产生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纠纷,或发生伤残、意外事故等,由教师和兼职单位自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 教师从事兼职活动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且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责任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教师在兼职活动中应服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日常管理,不得因为校外兼职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者,或因校外兼职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正常开展者,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或者在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按照有关上级文件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或校外兼职单位违反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侵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并依法追究教师本人或校外兼职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未按本办法严格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在校外兼职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